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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文|郭丹彤、沈秋婷: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古代埃及第六王朝初期州长制度改革
2025年01月17日

古王国时期是埃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形成期,而第六王朝初创立的州长制度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对于专制国家来说,治理实际上是为了维持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设计。这种治理不仅在于中央,更是体现在地方层面上,只有将地方管理纳入中央政府,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古埃及亦如此,前王朝时期埃及就已出现若干州,古埃及语称之为“spAt”,传统观点认为这些州是城市国家或城邦。早王朝时期的国王在统一上下埃及之时,将这些州作为地方行政单位纳入国家治理结构之中。此后历代统治者围绕这些州发展出一系列地方治理举措。在第一至第五王朝时期,埃及的国家治理体系较为松散,其地方治理由中央官员和地方贵族合作完成,尚未实现真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到了第五至第六王朝过渡时期,埃及的王权统治面临多方面挑战,由此推动了中央政府在地方治理模式上的革新,其突出表现就是第六王朝初期州长制度的创设。州长是由国王任命的最高地方官员,掌有一州大权,它的设立标志着埃及开启了真正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州长制度在其确立之初仅限于上埃及小部分地区,在之后的历史发展中逐渐扩展至埃及大部分地区,成为影响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最终确立和国家得以有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州长制度最终在中王国后期的行政改革中渐趋衰亡,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曾在古埃及国家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关于州和州长制度,学者们的研究可分为三大类:首先是围绕州长这一职官本身的研究,涉及州长的头衔、起源和职能等问题。其中争论最多的是州长的头衔问题,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主要持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州长的官方头衔是“Hry tp aA n spAt”,只有拥有这一头衔的地方高级官员才是州长。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Hry tp aA n spAt”这一标志性头衔之外,官员若持有如“aD mr”(行政长官)、“sSm tA”(土地首领)、“imy-r Hm nTr”(祭司总管)、“imy-r wpt”(司法总管)等其他地方高级头衔,并在州内执掌多项职权也可视为州长。本文更偏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把第六王朝初期头衔“Hry tp aA n spAt”的出现视为州长制度确立的标志,并以此展开对古埃及地方治理的历史考察。其次是对某一时段或地域的州长个体、群体的考证,此类研究从州长的自传体铭文出发,聚焦州长及其家族本身的历史活动。再次是通过研究州长制度探讨其他问题,涉及古埃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地方治理体系。但由于学者们对地方官员头衔理解不同,以及受制于古埃及地方治理的不完善性,对地方治理的研究还有很大空间。  

要之,大多数学者从微观视角出发,注重某一时段或地域的州长个体、群体的考证,缺少对州长制度演变的宏观性研究。更为重要的是,虽然学者们在研究中都认为第六王朝初期出现的州长制度明显有异于以往的地方治理制度,是埃及历史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但是对于州长制度创立的原因、这一制度在埃及历史进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衰亡的内在动因尚未有明确结论。因此,本文拟从治理角度出发,分析州长制度作为一种地方治理模式,如何适用于古埃及国家的统治需求,进而揭示出州长制度的创立是埃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最终确定的标志,以此深入剖析内生于古埃及历史发展中的地方治理演变的内在动因。

一、第六王朝初期埃及的地方治理困境

第一王朝的第一位国王纳尔迈(Narmer)统一埃及后,埃及便开始了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进程。进入古王国时期之后,国王逐步成为至高无上的专制君主,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中央和地方的治理举措,为第四王朝和第五王朝前半期埃及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奠定了基础。然而,到了第五王朝末期至第六王朝初期,埃及社会形势发生变化,并对埃及王权和社会稳定造成威胁,阻碍了埃及实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历史进程。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政府不得不采取新的治理策略。

第六王朝初期,埃及国家政权动荡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诱因,就是王权合法性受到质疑。在古代世界,政权的合法性或正当性从来都是一个国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而政权的合法性又与国家治理的有效性息息相关。在古代埃及,王权的合法性主要源于王室血统是否纯正,以及王权是否来自于神的赐予。通常情况下,埃及王权遵循父死子继的原则,在国王无子嗣情况下,则由其兄弟继承王位。第六王朝创建者泰提一世(Teti I,前2323年—前2291年在位)的登基却存在着是否合法的问题,这是因为他并非第五王朝最后一位国王乌纳斯(Unis,前2356年—前2323年在位)之子。据推测,泰提一世可能出身于一个与乌纳斯家族联系密切的贵族家庭,后与乌纳斯的女儿伊普特(Iput)结婚,在乌纳斯无子的情况下,以王室女婿的身份获得王位。虽然在古埃及女婿继承王位已有先例,但乌纳斯并非只有一个女儿,因此泰提一世面临着其他王室成员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泰提一世若想成功继承王位就需要依赖诸如宰相这样的高级官吏的支持。但遗憾的是,泰提一世的王位却受到了当时一些中央高级官员的反对。根据考古资料显示,乌纳斯统治时期的最后两位宰相伊赫(Ihy)和赫米(Hemi/Akhethotep)的坟墓在泰提统治时期遭到破坏,他们在坟墓中的名字被抹去,雕像被损毁,而他们的坟墓更是被泰提一世的子女重复使用。这可能是因为在泰提一世继承乌纳斯的王位时,这两位宰相站在了他的对立面,因而泰提一世继位后对他们进行了打击报复。而泰提一世在登上王位后增设的与宫廷安全有关的职位如“imy-r pr-nswt nb stp-sA”(护卫国王/宫廷各宫殿的总督),以及王室护卫人数的急剧增加,都表明泰提一世的统治以及自身安全受到了威胁。  

与此同时,泰提一世与拉神祭司集团的矛盾不断激化。古埃及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王权与神权紧密结合,国王在获取权力和进行统治时都将王权的合法性归之于神的赐予。在古埃及人心中,国王是神的化身,因而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种神圣王权观念,构成了古王国时期国王权力的思想基础。”古王国早期王权已经开始与太阳神信仰相结合,第五王朝时期“拉之子”成为国王的第五王衔,表明拉神不仅将统治埃及的权利赐予国王,而且揭示了国王与拉神之间的血缘关系,即国王是以拉神之子的身份统治埃及的,这一时期的拉神崇拜也达到顶峰。根据温斯特卡纸草记载,第五王朝的头三位国王是拉神与拉神神庙祭司妻子所生,为此,这一王朝不仅继续建造与拉神崇拜紧密相连的金字塔作为国王的陵寝,而且还建造太阳庙,以凸显拉神作为国家神的至高无上地位。

然而,随着拉神崇拜的不断升温,拉神祭司的权力也在不断扩大,王权与神权的矛盾也随之产生。一方面,在王位更迭之际,国王需要祭司集团的支持以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但在登上王位后,国王却又为了获得国家的绝对统治权而开始打压祭司集团的既得利益;另一方面,祭司集团则热衷于强调王位继承的神圣性,从而增加他们作为拉神代言人对王权的影响力,由此,国王与拉神祭司集团的矛盾凸显。为此,泰提一世登上王位后,放弃第五王朝时期王室陵寝所在地,同时也是拉神崇拜中心的阿布希尔(Abusir),在远离阿布希尔的萨卡拉建造陵寝。而泰提统治时期的宰相美瑞鲁卡(Mereruka)葬祭庙墙壁上的领地名称也充分揭示了王权与拉神祭司集团的争斗,因为所有领地名称都保存完好,唯有一块带有拉神名字的叫做拉威尔(Rawer)的领地名称遭到破坏。此外,第六王朝时期对诸如普塔神(Ptah)、敏神(Min)和哈托尔女神(Hathor)崇拜的推崇,也暗示着王权对拉神崇拜的拒绝。上述种种,表明国王泰提一世在继位过程中并未与拉神祭司集团达成一致,在继位后也未向拉神寻求最终的合法性支持,而是选择其他神明以期替代拉神作为国家神,由此引发了拉神祭司集团对泰提一世统治的反对。  

第六王朝时期埃及国家动荡的第二个诱因来自于经济的衰退。经济体系的有序运转是保障国家治理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第六王朝时期气候变化导致粮食减产,引发了饥荒,民众生计无以维持。考古资料表明,新石器时代的湿润期在古王国时期就已经结束,自第五王朝开始北非的气候进入干旱期。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古埃及人的生产、生活都与尼罗河息息相关。古埃及人主要居住于尼罗河谷两岸及三角洲地区,每年尼罗河水泛滥给河谷两岸带来营养丰富的沉积物,这些泛滥区也是埃及粮食、牲畜、经济作物等农业产品的主要产区。但是随着气候变得越来越干旱,尼罗河水泛滥不足,导致埃及农业歉收,随之而来的饥荒引发社会动荡。另一方面,农业减产意味着税收减少,这无疑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负担。由于古王国时期埃及没有铸币,赋税征收以粮食、牲畜、布匹等实物为主,农业生产力下降使税收减少,进而导致国库收支失衡,国家财政难以维持中央政府官僚机构的正常运转。此外,由于神庙享有免税特权,及金字塔等大型国家工程的巨额消耗,都使国家财政入不敷出,进而导致国家经济的衰败。  

经济的衰退不仅严重影响了平民的日常生活,也波及到贵族官员阶层。从第五王朝开始,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各级官员的薪俸都呈不断减少的趋势,这从他们的墓葬规模和质量都呈下降趋势可以看出。由于古代埃及人有着极强的来世观念,因此他们对墓葬的修建非常重视。官员因薪俸减少,无力为自己修筑足以保证他们进入来世的陵墓,这势必引发官员对王权的不满。这是因为在埃及社会意识形态中,国王虽然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具有“权威、智慧和真理的属性”,但同时国王也要履行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义务。当因尼罗河水泛滥不够充分而导致农业歉收,进而引发社会积贫积弱时,埃及社会,从社会上层到社会底层,无不对王权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产生质疑。为了重新树立起王权的威严以稳固统治,国王势必要采取措施来获取更多资源,尤其是各地方州的资源来解决经济上的困境,这不仅需要国王制定相应的地方治理政策和组织良好的管理机构,还需要选择有能力的官员,最重要的则是选拔那些忠于泰提家族的官员。  

第三,相关资料表明,到第六王朝初期,古埃及的官员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由此造成的中央政府官僚机构冗官现象严重影响了国家治理的效率。古王国时期,埃及官员选用通常采取世袭制,由此必将造成那些世代为官的家族势力的膨胀,对王权造成威胁。为了应对贵族势力的威胁,国王便委以自己信任的个人和家族以高级行政职位,借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并且,当原有的官职无法满足需求时,国王还会设立新的职位来安置官员,如第五王朝国王杰德卡拉(Djedkare,前2390—前2356年在位)统治时期,埃及就设立了与土地管理相关的三个新官职:王室土地承租者(xnty-S pr-aA),王室土地总管(imy-r xhty-S pr-aA)和王室土地监管者(sHD xhty-S pr-aA)。与此同时,国王将宰相职位一分为二,并设立一个新的官职“上埃及总督”(imy-r Sma)。这些新官职的出现一面是行政管理结构复杂化的结果,但更有可能是国王为应对官员数量快速增长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到第六王朝时期,中央政府官员的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中央政府正常运转所需的官员数量,在中央财政资源不变甚至减少的情况下,官员数量的增加意味着每位官员所获得的薪俸持续减少。随之而来的就是官员处理事务时的消极怠工和玩忽职守,这又进一步导致了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因此,如何解决中央政府官僚机构官员过剩是国王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四,地方势力崛起也是促使泰提一世进行地方治理改革的一个主要因素。从埃及国家建立、上下埃及统一开始,那些在国家统一之前业已存在的各地方贵族势力被纳入统一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成为埃及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王朝(约公元前3100年—前2686年)和古王国早期,这些地方贵族的权力往往受到国王的限制,以避免他们成为分裂国家的离心力。但是这种情况随着第五王朝的到来发生改变,第五王朝时期的一个显著变化就是地方管理权力的下放。国王希望加强对埃及各地方州特别是资源丰富的上埃及中部地区的管控,除派遣中央官员之外,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得到当地势力强大家族的支持。因此国王便开始倚重这些地方上的权势家族,通过授予他们官职或与其联姻,以加强与他们的合作,由此,地方贵族势力开始崛起。根据上埃及第16州的一位名叫尼卡安赫(Nikaankh)的地方官员墓葬铭文记载,他和他的家族从第五王朝起,就掌管着当地的哈托尔女神神庙和该州的王室领地:“乌塞尔卡夫(Userkaf,前2465年—前2458年在位)国王命令我担任山谷中哈托尔女神的祭司,这样,当任何东西进入神庙时,我都是祭司,掌管神庙的每一件东西;我的这些孩子们将成为山谷中哈托尔女神的祭司,就像我一样。”第五王朝时期地方神庙虽然受到国王的捐赠和保护,但往往由当地有权势的家族掌控。这些地方神庙为地方权贵带来大量资源和收入,增强了其经济实力。有学者指出,国王对地方神庙的捐赠行为,实际上是为加强与地方家族之间的联系。除神庙之外,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一时期国王授予这些地方贵族官职头衔,如“大领地的管理者”(HqA Hwt-aAt)、“新农业开发区的总监”(imy-r nwwt mAwt)、“雇工总管”(imy-r nzwtjw)、“塔门/堡垒的总管”(imy-r swnw/mnnw)等,他们作为国王在地方上的代表,执行国王命令的同时也提升着自身的社会地位。神庙为地方贵族带来宗教权力和经济收入,而官职则提升了他们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两者叠加,这些地方家族的权势不断膨胀,最终成为国王加强中央集权道路上的一大阻碍。因此直到第六王朝初,国王对埃及各地方州的管理并未扩展到整个埃及,如上埃及第1—7州,明显缺乏由国王派遣且代表中央政府的地方官员的存在,这表明这一地区或许是由当地强大的家族控制,因而阻碍了国王权威在当地的建立。

二、州长制度的确立与地方治理模式的转变

为了解决上述种种困境,第六王朝建立后泰提一世在面临高级官员和拉神祭司掣肘的情况下,不得不转变国家治理模式,将加强地方治理作为其实现国家治理、强化中央集权统治的突破口。  

第六王朝之前的古王国以及早王朝时期,埃及国家的地方治理模式主要表现为由国王派遣官员和地方贵族共同治理的合作型治理模式,国王和中央政府对地方各州的掌控并不牢固。早王朝时期,伴随着埃及国家的统一,前王朝时期以城市为中心的独立的政治势力作为埃及地方的基本政治单位“州”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从而初步建立起以州为基础的地方治理体系,而州的官员通常都是原有的地方贵族及其后裔。进入古王国第三王朝之后,埃及的王权统治有所加强,国王开始在各州设立王室监管机构“大领地”(Hwt-aAt)或“领地”(Hwt)以及地方神庙,并派遣中央官员不定期前往各州管理王室领地,以此宣扬王权,并获取更多的地方资源,但地方管理权仍被掌握在地方贵族手中。  

到第四王朝时期,国王试图将更多地方管理权力集中到自己手中,由此他们一方面开始限制地方贵族的权力。考古资料显示,这一时期的地方贵族坟墓规模有限,内部装饰也比较朴素,并集中在在首都孟菲斯地区。另一方面,中央政府设立新的地方官职以避免地方权力过于集中,这一时期在上埃及和下埃及的地方治理体系中都出现了“总管、总督”(imy-r)的这一头衔,如“imy-r Hmw-nTr”(祭司总管),“imy-r Hwt-nTr”(神庙总管),“imy-r niwt”(金字塔城镇的总管),“imy-r wpt”(司法总管)等。第四王朝初期的官员梅藤在其官职列表中提到他是“东伊克尔州的统治者、土地总管和司法总管”(HqA spAt sSm tA imy-r wpt iqr iAbty)。进入第五王朝后,中央政府进一步强化了对地方的管控。一是一改之前不定期派遣中央官员前往地方巡查的模式,而是被派遣的官员驻扎在远离首都的各州,同时赋予他们实际管理权以加强对地方的治理。考古资料显示,之前上埃及相关官员死后都被埋葬在首都孟菲斯附近,表明这些官员活着时为王权服务,死后仍然要继续服务于国王。从第五王朝开始,地方官员死后不再埋葬在首都附近,而是就地埋葬在他们所管理的各州辖区内,如在远离首都孟菲斯的上埃及第9、10、15、16和20等州都发现了地方官员坟墓。二是加强与地方权贵家族之间的合作,通过授予当地贵族地方官职而强化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联系。上述提到的地方官员尼卡安赫,就是这样获得了当地哈托尔女神神庙和该州王室领地的管理权。  

进入第六王朝以后,如前文所述,由于埃及王权面临的种种问题,尤其在地方治理上的问题是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合作治理模式所无法解决的,为此,第六王朝首任国王泰提一世开始对地方治理模式进行改革。  

泰提一世登上王位后不久,创立了一个新的地方官职头衔“Hry tp aA n spAt”,其象形文字形式为,直译为“州的大领主”,即州长。泰提一世通过颁布王室敕令等方式将这一头衔授予其信任的中央官员,并将其派往指定的地方州任州长。自此,古埃及的地方治理模式发生转变,开始正式由一人主政一州,州长代表国王全面管理该州的各项事务。从州长的坟墓自传体铭文可知,州长不仅是一州的世俗首领,也是当地的宗教领袖,其职责涉及地方行政、经济、司法、宗教和军事等方面。在州长的众多职责中,最重要的属于经济领域,主要体现在管理本州的土地、改善农业生产以及征收赋税,这也是国王考察州长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与之前的地方治理模式相比,州长制度具有特殊性。首先,从头衔含义来看,头衔“Hry tp aA n spAt”的含义是“州的大领主”,明确表明持有者是州的最高统治者,其地位凌驾于州内其他官员之上。以往的地方高级官员头衔主要有“aD-mr”(行政长官)、“sSm-tA”(土地首领)、“HqA Hwt-aAt”(大领地的管理者)、“imy-r wp(w)t”(司法总管)、“imy-r Hm-nTr”(祭司总管)、“imy-r niwwt mAwt”(新定居点的总管)等,这些地方官员头衔与“Hry tp aA n spAt”相比,最直接的区别就是它们无法单独表达拥有一州最高统治权的含义,因而不能被同义为州长。其次,在权力范围方面,持有“Hry tp aA n spAt”头衔的地方官员拥有主政一州的全部权力,统领整个州的行政、经济、司法、宗教和军事事务,这也是国王首次正式将一州大权交由一人掌管。与之相比,以往的地方官员所拥有的权力范围远不如州长,他们往往只负责管理州内的某一具体事务,即使同时拥有多个地方高级头衔,其权力范围也不会遍及整个州,而仅限于州的主要城镇及周边地区。例如古王国早期的地方官员头衔“sSm-tA”(土地首领)和“aD-mr”(行政长官),其职责分别是管理上埃及的王室领地和下埃及的王室领地;而持有“HqA Hwt-aAt”的官员也与管理王室领地的生产活动有关。“imy-r wp(w) t”(司法总管)和“imy-r Hm-nTr”(祭司总管)则分别对应管理地方州的公共工程和宗教事务。  

此外,从官员属性来说,只有州长才是真正的地方长官。泰提一世任命的几位州长都居住并埋葬在自己管辖的州,这些州长在任期内只有所辖州的管理权,不再隶属于中央政府,除非国王将他们调回中央政府,但同时他也失去了管理地方州的权限。并且,每一位州长只负责一个州的管理,对其他州没有管理权限。与州长相比,此前持有上述地方高级头衔的官员的地方归属并不明显,事实上,他们只是地方的临时管理者。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拥有地方官职头衔的官员同时也是中央政府官员,他们大多居住并埋葬在首都,只是偶尔前往各州执行国王派遣的任务。有学者认为,当时这些官员只有前往某个州执行相关任务时才会获得地方头衔,完成任务后就返回孟菲斯,之后又被国王派往另一个州履行临时任务而获得了其他地方头衔,由此造成了地方头衔的累积。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无论是国王任命的官员还是被授予官职的地方贵族,他们通常兼任多个州的某个或多个管理职责,但并未执掌一州的最高统治权。上文提到的第四王朝初期的官员梅藤,他不仅负责下埃及第2、4、5、6、7和16州内王室领地的农业生产活动,还是上埃及第6州和第17州的工程总管,但他从始至终都是一位居住在首都的中央政府官员,实际上对各州的管理十分有限。因此,泰提一世所设立的“Hry tp aA n spAt”头衔,不只是一个新的地方官职,该官职的运用彻底改变了以往松散的地方治理模式,建立起了一套以州长为首的地方官僚体系。  

由于埃及地方各州的复杂性,州长制度这一新的地方治理制度在创立之初并未应用于埃及全境,而主要集中于远离首都孟菲斯的上埃及南部和中部地区。根据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来看,目前已知泰提一世任命的州长所在州主要是位于上埃及南部地区的第2、4和8州,以及中部地区的第9和12州。泰提一世选择在这些地区任命州长,一是因为上埃及南部和中部地区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是粮食的主要产地和税收的重要来源;二是泰提一世意识到上埃及南部地区地方贵族势力日益增强,已经对王权构成了威胁,因而需要加强对这一地区的掌控。之所以泰提一世没有在下埃及各州推行州长制度,或许是因为这些地区距离首都孟菲斯较近而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也或许是因为国王无意打破上埃及原有的势力平衡。  

上埃及南部地区的第2州是最早实行州长制度的地方州之一,该州的首位州长是伊西(Isi),其职业生涯开始于第五王朝国王杰德卡拉统治时期,原任职于中央行政机构,泰提一世统治时期被任命为第2州的州长。他在自传体铭文中这样写道:“陛下(泰提)授予我‘勋爵’、‘唯一的伙伴’和‘州的大领主’的头衔,愿他万寿无疆,因为在他心中我比其他任何官员都更优秀和宝贵。”与伊西同时代的州长还有上埃及第4州的乌尼桑赫(Wenisankh),他的职业生涯也开始于中央政府,在泰提一世统治时期被任命为第4州的州长。此外,上埃及第8州的第一位州长是特美瑞(Tjemerery)。第8州首府阿拜多斯地区因是第一、二王朝国王的埋葬地而成为重要的王室领土,并且又因为该州是连接上埃及南部和中部地区的枢纽,其重要性得到显著上升。泰提一世派遣特美瑞担任第8州的州长,也表明对该州的重视。  

除了上埃及南部地区,上埃及中部各州也是推行州长制的主要地区。中部各州包括第9—16州,大致从南部的阿克明(Akhmim)到北部的法尤姆(Fayum)。这一地区人口稀少而土地和牲畜资源却很丰富,自第五王朝以来就是埃及重要的农业产区。泰提一世在第9州任命的州长是涅胡特—德舍(Nehwet-desher)和他的父亲。涅胡特—德舍的父亲具体情况不详,但涅胡特—德舍是继承他父亲的职位而成为上埃及第9州的州长,之后该职位由他的儿子舍普西普敏(Shepsipumin)继承。泰提一世在第12州任命的州长有两位,分别是拉赫姆(Rahemem)和亨库一世(Henqu I),两人是兄弟关系。  

上述几位是由泰提一世任命的第一批州长,根据他们的自传体铭文可知,他们大都出身于首都孟菲斯的贵族家庭,并在中央政府中任职,他们的能力和忠诚深受国王信任,因此被任命为上埃及南部和中部地区的州长,辅佐国王密切控制上埃及各州。泰提一世之后的几位国王继续推行州长制度,将其扩展至埃及的其他地区,以此形成的州长群体对古王国后期的埃及政局走向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州长制度的成效及其局限

以州长的头衔“Hry tp aA n spAt”出现作为标志,第六王朝初期埃及完成了地方治理模式的转变,即从松散的合作治理转向委托式集权治理。而这一治理模式转变的基础,则是国王的地位和权力的不断巩固和扩大,王权的威严通过其代理人州长对地方的管理而逐步扩展到整个埃及,并深入人心。自此,全国范围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得以构建起来。

首先,由国王直接任命并常驻地方的州长集地方各项管理权于一身,一方面可以把州内的所有信息及时反馈给中央政府,国王和中央政府能够随时掌握各州的相关情况,为王权对地方的管控创造条件。并且,由于州长直接隶属于国王,因此国王可以摆脱中央政府的干扰,直接向州长下达命令,从而保证了国王权威在地方的传播和政令的畅通。另一方面,作为国王的代表和亲信,州长有权管理州内的其他地方官员和地方贵族,避免了地方势力坐大而威胁王权。正如上埃及第7州的州长贾蒂(Djati)在其坟墓铭文所写的:“这座城市中的其他官员都在我的掌管之下。” 

其次,州长制度促进了埃及各地方州的经济发展,为国王实现集权统治提供了物质保障。古埃及是一个典型的以农耕经济为主的社会,农业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在第五王朝末期到第六王朝初期埃及面临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泰提一世创立并推行州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利用州长获取更多地方资源以维持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因而州长在任职期间积极开发与利用州内的荒地,大力发展种植业和畜牧业,促进本州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加了国家税收。上埃及第2州的第二任州长卡尔(Qar)(泰提一世统治晚期至派皮一世统治时期)的坟墓铭文曾提到:“我亲眼看到这个州的牲畜比整个上埃及最发达地区的牲畜还要(多)。事实上,以前该州的首领(没有做过类似的事情),这要归功于我的敏感度,归功于我对王室事务的出色处理。”同样,上埃及第12州州长亨库二世在其坟墓铭文也自豪地宣称他如何通过扩大畜牧业而使他的州受益:“我让牛填满河岸,我让牛群填满牧场。我在州(重新)建立一些城镇,这些建设城镇的工人来自其他州;这些人在其他州只会依赖别人,而我让他们成为官员。我对它(这个州)很慷慨,因为我希望住在这个州的人受益,尤其是为渔民准备了棚屋和渔网。我重建这个州所有的城镇,并按照规矩安置人民和牲畜。”州长通过发展种植业和畜牧业,促进农业生产,不仅缓解了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还为各州大型工程的建设提供了资金。除了农业,采矿业和商业也是古埃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上埃及南部地区因与努比亚地区接壤而成为与努比亚以及其他南部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往来的重要区域,这一地区的州长们也派遣地方官员和军队参与了埃及的贸易远征和采矿活动,为埃及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上埃及第2州的州长卡尔,在其自传体铭文中称:“我掌管着所有从南部外国土地带来的事物。”另外,考古学者在埃及的东部沙漠发现了第六王朝时期第2州的几位官员和探险队留下的岩石铭文,表明了他们奉命在沙漠中开采矿石的活动。由此,在经济上,州长将所辖州的各项生产活动和资源更有效地置于国家管控之下,从而保障了国家的各项社会生产有序进行,为埃及经济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第三,州长制度优化了地方州的治理能力,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秩序。一方面,州长制度顺应了第五王朝以来地方管理权力下放的趋势,有效激发了各地方州发展的积极性。州长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地方政府权力分散、效率低下的情况。作为一州的最高行政官员,州长除了具有总领一方的综合治理权限,国王还授予州长“祭司总管”(imy-r Hm-nTr)的头衔,由州长统管地方神庙事务。此外,州长还负责监管州内的大型建筑工程如神庙和王陵,在地方招募和组织工匠进行建造。上埃及第8州的州长特美瑞的坟墓铭文就曾记载他负责国王在第8州的所有王室工程和州内的所有工程,他拥有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头衔包括“国王在提尼斯州的所有工程总管、提尼斯州的所有工程的总管”。在州长统辖下,地方政务决策与施行更为顺畅,从而维护了地方统治秩序,促进了地方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环境,第六王朝创建之时正值埃及饥荒蔓延,州长在所辖之地积极实施社会救济,提升了政府应对社会危机的治理能力。州长卡尔的坟墓铭文曾记述到:“我把面包给予该州的饥饿之人,把衣服给予衣不蔽体之人。我亲手给了一壶牛奶;我从我的丧葬领地中量出上埃及的粮食,送给州内的饥饿之人。至于我在这个州发现的任何一个借了别人粮食的人,我用我的丧葬财产偿还给他的债主。我用我财产中的亚麻布缠裹该州中所有没有儿子的人的尸体。”他的这些治理举措不仅救助了陷于饥荒中的民众,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地方治理权力的下放也为州长势力的崛起提供了机会。在古王国末期王权衰落、缺乏有力监督的情况下,一些州长逐渐脱离中央政府的掌控,形成地方割据势力,进而加速了古王国末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崩溃。  

首先,州长位高权重,容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导致央地关系紧张。作为国王在地方的代言人,州长集行政、财政、宗教、司法甚至军事等诸多权利于一身,这一点从州长的头衔可以清晰看出。标志着州长制度确定的头衔“Hry-tp aA n spAt”揭示了州长在所辖州的最高地位,而其他头衔如“imy-r mSa”(征募总管)、“smr waty”(唯一的伙伴)、“imy-r Hm-nTr”(祭司总管)、“Hry-tp aA n TA-wr”(上埃及第8州的大领主)、“HqA-Hwt”(领地管理者)、“aD-mr”(行政长官)、“imy-r kAt nbt nt nsw irrt m TA-wr”(州内所有王室工程的总管)等则揭示了州长的具体职司。几乎将地方治理的所有权利握在手里的州长自然会滋生出获取更大政治利益的野心,从而威胁到王权的统治。而州长一职可以在家族中世袭,更是给州长强化家族势力创造了条件。第六王朝时期上埃及第12州同一家族的三位州长亨库一世、赫姆拉一世(Hemre I)和亨库二世就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亨库一世的州长职位由泰提一世授予,之后由他的儿子和孙子继承,其子孙还获得了其他头衔。并且,这三位州长的坟墓规模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也反映出这个家族获得的政治权利和社会财富越来越多。此外,州长家族还通过与其他州长家族联姻来获得多个州的管理权,进一步壮大了他们的家族势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古代埃及,通过王室、贵族和平民的捐助,神庙获取了大量的财富。并且神庙因为拥有免税的特权而使其财富规模日益扩大,从而在埃及社会经济生活中形成不容忽视的神庙经济。州长作为地方神庙的最高祭司,通过控制当地的神庙经济而拥有了巨额经济收入,大幅提升州长家族的经济实力。  

其次,州长制度缺乏有效监督。在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政府层面上,在确立州长制度时却没有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约束州长权利的监督体制。尽管州长是由国王派驻地方的地方官员,但在地方,州长手握重权且职位世袭,经过家族几代州长在政治声誉和社会财富上的积累,他们的家族很快成为新的地方贵族势力。泰提一世赋予州长治理地方州的最高权力,却没有对限制州长权力采取相应的措施,在古王国末期,也就是第六王朝末期王权衰微的情况下,州长及其家族遂成为可以与王权抗衡的地方割据势力,进而加速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崩溃和古王国的衰落。而在地方层面上,各地方州更是缺乏相关的州长权力制约体系。古王国时期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分工,各级官吏的权力也不甚清晰,州长作为州的最高管理者,完全没有可以牵制州长的地方官员,最终导致州长专权一方。

结   语

自公元前3000年埃及国家统一以来到古王国时期,历代国王都把实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作为其国家治理的最终目标,为此,在中央和地方创设了一系列治理制度,埃及也经历了一段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快速发展时期。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埃及从第五王朝开始各种社会问题接踵而至,国家治理陷入困境。到第六王朝初期,国王泰提一世不仅面临王权统治的合法性挑战,还受困于经济衰败、官僚机构膨胀以及地方势力崛起等诸多问题,严重威胁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稳固与发展。在中央政府层面无法作为的情况下,国王只有将目光转向地方,才能找到解除困境之法。于是,国王将创立州长制度作为破局的关键,希冀通过州长制度将地方管理正式纳入国家治理体系。

可以说,正是州长制度的确立,将埃及地方治理从松散的合作型地方治理模式转变为集权式地方治理模式。由此,州长制度为埃及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在全国范围内的确立提供了政治认同、经济保障以及稳定的社会秩序,成为埃及实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过程中的关键一环。但由于州长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州长及其家族在政治、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断扩张自己的势力,并相互倾轧。州长及其家族势力的扩张与埃及国家地方治理的目的相冲突,在王权强盛时期,州长尚能接受中央政府的管控,但在古王国末期王权衰落之时,中央政府只能任由州长势力不断膨胀,逐渐脱离王室掌控,甚至自立为王,为第一中间期(公元前2181年—前2040年)埃及国家的分裂打下了伏笔。  

从古王国晚期,也即第六王朝第一位国王泰提一世创立州长制度,到中王国(公元前2040年—前1786年)晚期的大约500年是埃及历史上的“州长的时代”。也就是说,古王国末期州长及其家族势力的崛起,成为稳定统一500年的古王国灭亡的主要诱因之一。古王国灭亡后,埃及进入国家分裂的第一中间期时期,这一时期埃及的主宰就是这些地方家族。尽管第七和第八王朝时期埃及的中央政府仍然存在,孟菲斯仍然是埃及的首都,但这些以州为政治单位的地方割据势力却基本无视中央政府的存在,他们在各自统辖区域自行征税,甚至用自己的统治来纪年,俨然成为一个个独立王国。他们彼此联盟联姻,借以扩大势力范围;而有利益冲突时,他们又兵戎相见。在纷争中,位于埃及中部的赫拉克利奥坡里城的统治家族崛起,并先后铲除了其他地方割据势力,创立第九和第十王朝,也即赫拉克利奥坡里王朝。  

赫拉克利奥坡里王朝统治时期,埃及有过短暂统一,但好景不长,埃及南部底比斯统治家族迅速崛起,也即埃及历史上的第十一王朝。由于经历了古王国时期埃及的统一和强大,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思想已经深入人心,因此,底比斯王朝崛起后,势必要与赫拉克利奥坡里王朝为国家的统一于一人之手而开战。这场战争最终以底比斯王朝获胜而宣告结束,埃及从此进入第二个稳定统一的时期——中王国。中王国时期,古王国末期业已形成的以州为基本政治单位的地方割据势力仍然存在,并直接威胁到埃及国家的稳定和统一。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难题,中王国第十二王朝国王塞索斯特里斯三世实行行政改革,用行政区代替州,作为地方治理单位。州长制度由此彻底退出埃及的政治舞台。  

州长制度伴随着埃及国家的分分合合,它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有效举措而生,却以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和障碍而亡。在国家治理实践中,任何治理制度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正视制度的作用和局限,使之适应国家治理的需要,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来源:《世界历史》2024年第6期。

本文作者郭丹彤,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沈秋婷,上海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载《世界历史》2024年第6期。因微信平台限制,注释从略。如需查阅或引用,请阅原文。